金门战役中被俘的解放军战俘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处理方式:
一、释放回大陆(约1000人)
甄别与释放:
经过政治审查后,约1000名干部、老弱士兵及部分年轻力壮者被释放回大陆。其中50年3月、7月、9月、12月分四批释放,50年7月18日第二批规模最大(529人)。
待遇与结局:
释放后多数被开除党籍、团籍和军籍,回乡务农或被判刑;1983年后复查,90%以上恢复原籍并补发复员费。
二、遣返大陆(约4000人)
接收与改造:
被俘人员被押至杭州、福州等地集训,接受“新生训练”(政治教育),部分年龄较大、受伤或拒绝留台者于1950年分四批遣返。
去向与结局:
部分成为平民,部分被分配至台湾工作;少数因叛变等行为被开除党籍或处决(如田志春)。
三、补充国民党军队(约3000人)
约3000名年轻战俘被国民党接收,编入其军队服役。
注:国民党方面对部分战俘存在隐瞒伤亡数据的情况(如胡琏战报仅提及“九千余人”伤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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