承诺的涵义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解释:
一、基本法律定义
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,是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之一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,承诺需满足以下条件:
同意要约:
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的条件;
意思表示:
需以通知、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;
送达要约人:
需到达要约人处产生法律效力。
二、承诺的构成要素
主体要素:
由受要约人作出,其他第三方即使表示同意也不构成承诺;
内容要素:
需与要约内容一致,包括标的、价格、履行方式等核心条款;
形式要素:
可通过口头、书面或行为方式作出,但需符合交易习惯或要约约定。
三、承诺的法律效力
合同成立:承诺生效时,合同即告成立,要约人不得拒绝;
约束力:承诺人需按约定履行义务,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。
四、承诺与要约的关系
承诺是双向意思表示的延续,需与要约形成对应关系。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,承诺则是对该提议的接受。例如,购买商品时顾客的“买下”行为即构成对商家要约的承诺。
五、其他说明
承诺不仅适用于合同订立,还体现在日常交往中,如个人承诺、道德义务等,但法律意义上的承诺主要指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意思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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