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生活困难的定义需结合法律条款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,主要包含以下要点:
一、法律定义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为:
绝对困难:
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;
具体情形:
包括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、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、重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等。
二、核心要素
财产基础:
需评估个人财产(如房产、存款)及离婚时可分配财产(如共同财产分割)是否足以覆盖基本生活开支(如食物、住房、医疗等);
生活标准:
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参考,但具体数额因地区经济水平而异;
时间节点:
通常以离婚时为分界点,评估离婚后财产分割对生活的影响。
三、特殊情形
彩礼致困: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离婚时生活无法维持基本水平,可认定为生活困难,但需证明“绝对困难”而非相对困难;
重大变故:如自然灾害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,导致生活陷入困境。
四、法律后果
财产分割:生活困难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适当财产帮助,如住房分配或一次性补偿;
救济措施:法院可根据双方经济状况、抚养责任等因素,判决提供临时住所或长期援助。
五、注意事项
地区差异:具体标准因城市或农村经济水平不同而有所调整,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判断;
证据留存:需提供收入证明、财产证明、疾病证明等材料,以支持生活困难的主张。
综上,基本生活困难的认定需以“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”为核心,同时兼顾财产状况、生活标准及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。